庄志明律师亲办案例
**英劳动纠纷案件一审代理词
来源:庄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浏览量:823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能予以采纳:

一、被告不能依法如约履行劳动合同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被告数年来在劳动计酬中对加班加点工资未按标准计算发放,也就是说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等同于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标准,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也是能拖则拖,今年9月份发原告工资时,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被告随意杜撰了一个理由,扣减了原告工资,双方的矛盾开始激烈化。在原告要求被告纠正的情况下,被告拒绝改正,原告进而辞职,双方又无法对后续事宜达成一致,遂起仲裁与诉讼。起因和过错均在被告,被告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和办理相应事宜。被告未按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被告也未能以任何合理的形式和材料体现出已经发放了加班加点工资,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此项工资,并无不当。被告在原告提起仲裁申请后,临时补做了两年来的工资明细等材料,以证明被告已经发放了加班工资,此类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欲盖弥彰,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应当予以认定。被告一些涉及职工利益的文件不论其真实性与否,均因其程序上的不合法、形式上的不公开(示)、内容上的不清晰而不产生法律效力。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被告按月支付工资时间不及时,这是一,第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0138月份工资,而9月份工资被告直接就是拒发,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扣发和拒发工资,此状态一直延续至今。以上情形下,被告难道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被告的错误,却能豁免其法定义务,使其受益,使原告受损,这是什么法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相应手续,归还相应证件,这是被告必须和应当做的事。被告不做应做之事,不做情分之事,想反以扣证为手段给原告制造麻烦,报复原告,这样做,有意义吗?因被告的原因,原告这几个月一直处于失业状态,被告以这种方式对待曾经的老员工,让人情何以堪?

三、被告应当认识到错误并及时修正错误,尽早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尽一份力。事已既此,原告不愿深究,但被告亦当以法于情处事,不要把劳动者当作任意摆布的棋子,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依据劳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是劳动者的权利。被告不要认为其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很少向被告主张过类似合法权利,原告也应当不主张。被告担应担之责,这不仅是对原告的一种负责,也是被告自律的需要,因为这是树立用人单位自身形象和规范自身的要求。原告作为被告单位的一名老员工,在这种情形下提出相应诉求,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即使维权的路再坎坷,原告也绝不抛弃不放弃。数年来的电焊工作,留给原告的是脸上的光与火的沧桑,但愿这次的离去留下的除了沧桑,没有仇恨,没有遗憾,没有泪水。昨天是千里冰封,今天已万里无云,让法治的阳光打在劳动者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的心头。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谢谢!

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   庄志明

20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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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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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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